保监会主席吴定富10日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该《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境内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规定》总体上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均应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规定》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要求在偿付能力的评估、报告、管理、监督各方面都以风险为导向,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
《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规定》要求保监会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据新华社电
保险公司董事
不得超任期 薪酬须报告
保监会日前下发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
在董事会规模上,《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指引》要求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相关内容。《指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