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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孙海龙) 国家对红十字标志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但一家药店却随意使用,违反了相关规定。 记者接读者信息,在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增产道交口处看到,一家名为“青松药店”正对路口的牌匾上,白地红字的"红十字“标志十分醒目。在金钟河大街一侧的长约两三米的玻璃牌匾上,“红十字”同样也赫然入目。一些路人对此非常感觉不妥。”这个标志怎怎能随便使用呀?” 路人刘小姐说。记者为此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药店、兽医站;商品的包装;公司的标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记者就该情况联系了天津红十字会(27300620)。他们表示将责成药店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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