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告别"免费时代" 专家:银行单方决定收费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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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e.fsttcn.com 2008-10-25 4:49:24 来源:法制日报 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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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李小姐手里拿着几张银行卡左右为难。她告诉记者,由于前两年股市火爆,而用银行卡在网上购买基金方便省事,因此手上拥有兴业、浦发、交通、招行等多种借记卡,再加上工资卡共5张。而最近,各种银行卡都要收费,算下来几张卡一年的费用也不是小数,但由于股市不好,基金还被套,又不能取消银行卡。可担心保不准银行以后还要收什么费用。像李小姐这样的情况为数不少。目前,多家银行已出现不少前来销户的“灭卡族”。
据了解,自全国惟一一张提供免费服务的银行卡——浦发银行东方卡10月8日终止为客户提供“免费午餐”,开始收取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起,国内银行借记卡已全部告别免费时代。而在此前,交通银行已从今年9月1日起将其信用卡短信提醒服务升级为收费业务,每3个月每卡收费12元,成为国内首张对短信服务进行收费的信用卡。10月,招商银行又宣布,调高天津、深圳等分行个人客户账户的管理费收费标准。
我国银行卡“免费时代”的终结,激起了消费者不小的反对声浪。有消费者表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银行都要跟消费者打个招呼,最好开个听证会。”更有法律专家指出,银行单方决定收取费用违背契约精神。
银行单方决定收取费用属违约行为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枫律师告诉记者,银行与银行卡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储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储蓄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这意味着银行与持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地位平等,只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非行政主体,其权利不能超过任何一个持卡人。商业银行和持卡人就办理借记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协议,储蓄合同成立,双方权利义务确定。
银行决定向持卡人收取费用,其实质是对双方合同条款单方面的变更,持卡人如没有相同意思表示,其变更行为无效,应当按照以前的储蓄合同履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要么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要么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变更。
银行单方收取费用违反程序正义
银行单方面决定收取服务费用系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未经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持卡人协商程序,即单方决定,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不应产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
专家认为,银行在发放银行卡时,与用户之间建立了合同契约关系,如银行单方面更改合同违背契约,那么,用户就能追究银行毁约之责。实践中,在合同履行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即如银行确需对持卡人收费而变更合同,则必须走程序正义之路,通过必要的协商,通过听证,或通过缓冲期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单方面的收费服务,违背公平契约精神。
一位网民曾总结出银行收费“七宗罪”:一没有提前告知;二没有与这些客户重签合同;三是扣款不提前通知;四是事后不给客户对账单;五是不公布成本;六是不举办听证会;七是不向客户提供发票,成为国内唯一不向客户提供发票的商家。网友的话虽然是戏谑之语,但也不无道理。
银行单方收取费用侵犯持卡人所有权
银行单方决定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侵犯持卡人的终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持卡人将货币存入银行,其并未丧失对这些货币的所有权,银行只享有在此期间特定的使用权。而对于上述手续费,银行收费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银行不仅不反省自身,反而直接从持卡人账户直接将货币划为已有,银行这种行为既不是依据约定的条件也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梁枫表示,银行的上述单方做出的收费作法,其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约与侵权的交叉,在法律上不仅违背了民法意义上契约自由、平等、协商等原则,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凸显了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者的“霸王作风”。
就如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梁枫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在目前很难建立平等协商通道的情况下,在通过个案的“官司”根本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现实面前,或许可以希冀政府部门作为社会民众的“守门人”角色,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以某种角色介入,从而期盼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得以整体性地维护。
(作者: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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